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苏财综[2016]18号 2016-3-4 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要求,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决定扩大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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