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安装”电梯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 作者:中税答疑 人气: 时间:2017-05-02
摘要:按照11号公告第4条,“销售+安装”电梯可以分为两个行为,销售电梯在前,待电梯的所有权转移后再提供安装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甲供工程,即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号公告发布前,“销售+安装”电梯业务通常有两种增值税处理方式:

一是只签订销售合同,将“销售+安装”视为同一个销售行为,且该销售行为即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40条“混合销售”规则缴纳增值税;

二是分别签订销售合同,分别计算电梯销售价格和安装电梯服务的价格和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实施办法对安装电梯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无规定。

按照11号公告第4条,“销售+安装”电梯可以分为两个行为,销售电梯在前,待电梯的所有权转移后再提供安装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二)中规定的甲供工程,即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因此安装服务提供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11号公告并未限定销售的电梯是否自产,因此不论销售自产的电梯还是外购的电梯,销售后的安装服务均可适用该公告规定。另外,以往对于对已安装运行的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也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是按照对动产的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

二是归为修缮不动产,按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11号公告第4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11号公告生效后,纳税人应当注意按“其他现代服务”开具税率为6%的发票。

纳税人需要注意,安装电梯服务可以视为甲供工程适用简易计税,但并不意味着其他类型的“销售+安装”业务也同样适用。按照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只有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除非纳税人通过合理交易安排使“销售+安装”中的安装服务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甲供工程或清包工业务形态,否则不能比照“销售+安装”电梯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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