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税“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之税收协定

来源:天津国税 作者:天津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5-03
摘要:天津国税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之税收协定 2017年04月18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宣传材料 第一篇 税收协定 一、基本规定 (一)税收协定基本概念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

三、如何在境外享受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

(一)世界各税收管辖区执行模式

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

1、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分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台湾地区;

2、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

3、实行备案制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

4、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

5、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二)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走出去”企业和个人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向对方国家出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企业和个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申请居民身份证明时,请您准备如下材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5、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温馨提示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四、税收协定相互协商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东道国国内法提供的行政复议和法律救济程序,二是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

(一)基本规定

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是指,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根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6号公告)向省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

(二)受理范围

中国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中国国民认为缔约对方违背了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条款的规定,对其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时,可以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三)受理部门

负责申请人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申请人就缔约对方征收的非所得税类税收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的,负责与该税收相同或相似的国内税收征收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国内没有征收相同或相似税收的,省国家税务局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申请人依规定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且未构成我国税收居民的,个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地的省税务机关为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

(四)申请时限和提交资料

申请人应在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行动首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形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出示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本人身份证明,同时提交《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委托代理人还需要提供申请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申请证明。

(五)后续程序

受理申请的省级税务机关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初步审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并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审理后,对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与有关缔约对方国家主管当局进行相互协商;对于完全不具备相互协商条件的,将以书面形式经受理机关告知纳税人;对于不完全具备条件,但进一步补充或说明情况后可以进行相互协商的,将通过受理机关与申请人联系补充材料或情况说明。一般情况下,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开始谈判的,会在请求受理之日起的2年内达成相互协商。

温馨提示

相互协商作为在国内法律救济手段之外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渠道,有几个方面问题较为特殊,需要注意:一是启动相互协商不以是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为条件,申请人应自行负责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在缔约对方的国内救济权益;二是对于已经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件,申请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相互协商进展情况,同时申请人有义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相关资料;三是在相互协商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相互协商申请,也可以拒绝接受相互协商结果,但申请人不得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再次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申请人接受相互协商结果的,该结果的执行不受其本国国内法的时间限制。

附: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税 率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0%

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

5%

科威特、蒙古、毛里求斯、斯洛文尼亚、牙买加、南斯拉夫、苏丹、老挝、南非、克罗地亚、马其顿、塞舌尔、巴巴多斯、阿曼、巴林、沙特、文莱、墨西哥、埃塞俄比亚、赞比亚、博茨瓦纳、厄瓜多尔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委内瑞拉、格鲁吉亚(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10万欧元)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

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卢森堡、韩国、乌克兰、亚美尼亚、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爱尔兰、摩尔多瓦、古巴、特多、香港、新加坡、希腊、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利亚、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捷克、叙利亚、法国、英国、丹麦、瑞士、德国(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7%

阿联酋

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奥地利(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7.5%

乌干达

8%

埃及、突尼斯

10%

日本、美国、法国、比利时、马来西亚、芬兰、瑞典、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匈牙利、马耳他、俄罗斯、印度、白俄罗斯、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兹别克斯坦、葡萄牙、孟加拉、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摩洛哥、澳门

10%(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情况下)

加拿大、菲律宾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

15%

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巴西、巴布亚新几内亚

15%(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泰国(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2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协定税率低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时,按协定税率执行;协定税率高于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的,可以按国内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执行。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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