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税“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之税收协定

来源:天津国税 作者:天津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5-03
摘要:天津国税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之税收协定 2017年04月18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宣传材料 第一篇 税收协定 一、基本规定 (一)税收协定基本概念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

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项   目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对利息征税税率低于或高于10%

香港:7%

新加坡: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科威特:5%

奥地利: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色列:7%(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

牙买加:7.5%阿联酋:7%、古巴:7.5%

委内瑞拉:5%(限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巴西:15%、阿尔及利亚:7%、塔吉克斯坦:8%、埃塞俄比亚:7%、捷克:7.5%、博茨瓦纳:7.5%

对国家(中央)银行或政府拥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免予征税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马来西亚、挪威、丹麦、芬兰、加拿大、新西兰、意大利、捷克、波兰、保加利亚、巴基斯坦、科威特、瑞士、罗马尼亚、巴西、蒙古、匈牙利、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印度、毛里求斯、白俄罗斯、越南、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立陶宛、拉脱维亚、乌兹别克、塞黑、爱沙尼亚、苏丹、埃及、爱尔兰、南非、菲律宾、摩尔多瓦、克罗地亚、阿联酋、巴新、孟加拉、马其顿、塞舌尔、古巴、哈萨克、印尼、突尼斯、吉尔吉斯、巴林、斯里兰卡、阿尔巴尼亚、格鲁吉亚、墨西哥、阿塞拜疆、特多、摩洛哥、巴巴多斯、沙特、香港、澳门、阿尔及利亚、塔吉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土库曼斯坦、捷克、赞比亚、叙利亚、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或议定书中列名的免税银行或金融机构

日本:    日本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

法国:     法兰西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法国国家投资银行、储蓄信托局

德国:     德意志联邦银行、重建供求银行、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资金融公司、赫尔梅斯担保公司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挪格拉银行

新加坡: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

芬兰:     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

加拿大:   加拿大银行、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

瑞典:     瑞典银行、瑞典出口信贷担保局、国家债务局、瑞典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

泰国:     泰国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政府储蓄银行、政府住房银行

荷兰:     荷兰银行(中央银行)、荷兰发展中国家金融公司、荷兰发展中国家投资银行

巴基斯坦:  国家银行

奥地利:   奥地利国家银行、奥地利控制银行公司

韩国:     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输出入银行

越南:     越南国有银行

土耳其:   土耳其中央银行、土耳其进出口银行、土耳其发展银行

冰岛:     冰岛中央银行、工业贷款基金、工业开发基金

老挝:     老挝银行、老挝对外贸易银行

葡萄牙:   储蓄总行、国家海外银行、葡萄牙投资贸易和旅游协会

巴巴多斯: 巴巴多斯中央银行

阿曼:     阿曼中央银行、国家总储备基金、阿发展银行

委内瑞拉:  委内瑞拉中央银行

墨西哥:   墨西哥银行、国家外贸银行、国家财务银行、国家公共建设和服务银行

阿塞拜疆: 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银行和国家石油基金会

特多:      中央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出口保险公司、国家住房管理局、国家保险管理委员会、住房抵押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小企业发展公司、发展融资有限公司、抵押金融公司

摩洛哥:    中央银行

巴巴多斯: 中央银行

土库曼斯坦: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

捷克:      捷克出口银行、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对利息无免税规定

澳大利亚、塞浦路斯、西班牙、斯洛文尼亚

与下列国家协定中列名的在对方予以免税的我国金融机构

法国: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德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由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直接担保或提供的贷款

马来西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新加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总行

加拿大: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瑞典: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或担保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泰国:    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银行一般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中国银行

荷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巴基斯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奥地利: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或间接贷款的中国银行或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韩国: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土耳其: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业银行

冰岛: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老挝: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葡萄牙: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巴巴多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阿曼苏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

委内瑞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摩洛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特   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阿塞拜疆:中国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墨西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土库曼斯坦: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捷克:  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注:除表中栏目1所列国家外,与其他国家协定对利息征税税率均为10%;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 “财产收益”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

财产转让收益类别

来源国征税

居民国征税

1、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

与下列国家的协定规定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所在国征税

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转让者为居民的国家征税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新加坡、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巴基斯坦、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巴西、蒙古、马耳他、卢森堡、俄罗斯、越南、乌克兰、牙买加、冰岛、乌兹别克、摩尔多瓦、克罗地亚、苏丹、老挝、埃及、南非、奥地利、土耳其、塞舍尔、马其顿、巴新、阿曼、巴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马来西亚、芬兰、加拿大、澳大利亚、保加利亚、印度、匈牙利、瑞士、韩国、毛里求斯、以色列、立陶宛、拉托维亚、塞黑(南斯拉夫)、爱沙尼亚、葡萄牙、爱尔兰、菲律宾、阿联酋、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墨西哥、摩洛哥、香港、澳门、阿尔及利亚、塔吉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土库曼斯坦、赞比亚、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

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科威特*亚美尼亚*孟加拉*巴巴多斯*古巴*委内瑞拉*突尼斯*格鲁吉亚* 特多

2、转让1栏以外的其他公司股份取得收益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规定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征税

(转让者参股至少25%情况下)

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转让者为居民的国家征税

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新加坡、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巴基斯坦、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巴西*、蒙古、马耳他、卢森堡、俄罗斯、越南、乌克兰、牙买加、冰岛、乌兹别克、摩尔多瓦、克罗地亚、苏丹、老挝、埃及、南非、奥地利(无25%限定)、土耳其、塞舍尔、马其顿、巴新、阿曼、巴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马来西亚*、芬兰*、加拿大*、澳大利亚*、保加利亚(未明确)、印度*、匈牙利*、毛里求斯、阿联酋(未明确)、墨西哥(无25%限定)香港、澳门、捷克*、叙利亚*

瑞士*韩国*以色列*立陶宛*拉托维亚*塞黑(南斯拉夫)*爱沙尼亚*葡萄牙*爱尔兰*菲律宾*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科威特*亚美尼亚*孟加拉*巴巴多斯*古巴*委内瑞拉*突尼斯*格鲁吉亚* 印尼*伊朗*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特多*摩洛哥*

3、转让“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

与下列国家协定规定转让收益发生国征税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规定转让者为居民的国家征税

日本、美国、英国、比利时、德国、马来西亚、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加拿大、瑞典、新西兰、泰国、意大利、荷兰、捷克、波兰、澳大利亚、保加利亚(未明确)、巴基斯坦、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规定双方都有征税权)、匈牙利、印度、阿联酋(未明确)

科威特、瑞士、塞浦路斯、蒙古、马耳他、卢森堡、韩国、俄罗斯、毛里求斯、白俄、斯洛文尼亚、以色列、越南、土耳其、乌克兰、亚美尼亚、牙买加、冰岛、乌兹别克、塞黑(南)、立陶宛、拉托维亚、爱沙尼亚、葡萄牙、爱尔兰、菲律宾、苏丹、老挝、埃及、南非、摩尔多瓦、克罗地亚、孟加拉、巴巴多斯、塞舍尔、马其顿、巴新、阿曼、巴林、吉尔吉斯、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印尼、伊朗、阿尔巴尼亚、古巴、委内瑞拉、突尼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墨西哥、特多、摩洛哥、香港、澳门、阿尔及利亚、塔吉克斯坦、埃塞俄比亚、土库曼斯坦、捷克、赞比亚、叙利亚、乌干达、博茨瓦纳、厄瓜多尔、法国

注:表中术语解释

1、来源国拥有征税权:指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拥有征税权。

2、居民国拥有征税权:指转让股份取得收益的人(法人及自然人)为居民的国家拥有征税权;

3、财产转让收益发生国拥有征税权:有些协定在对转让“其他财产”时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财产转让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所谓“发生国”应理解为收益发生时的财产所在国或转让行为发生国。

4、*号是指与这些国家的协定“财产收益”条款没有单列“对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公司股份取得收益”或“对参股25%情况下转让公司股份取得收益”的税收处理规定,对这些协定涉及的有关股份转让收益按“其它财产收益”款项的规定确定征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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