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税“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之税收协定

来源:天津国税 作者:天津国税 人气: 时间:2017-05-03
摘要:天津国税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之税收协定 2017年04月18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宣传材料 第一篇 税收协定 一、基本规定 (一)税收协定基本概念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

天津国税“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解读之税收协定

2017年04月18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走出去”企业税收宣传材料

第一篇 税收协定

一、基本规定

(一)税收协定基本概念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目前,我国已经与102个国家签署了该税收协定,其中99个协定已经生效。此外,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分别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温馨提示

企业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税务机关提供的税收协定相关信息:1、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2、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3、主管税务机关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要注意区分“签署日期”、“生效日期”和“执行日期”,我国与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税收协议)在“执行日期”后开始执行。

(二)税收协定的作用

税收协定可为“走出去”企业降低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消除双重征税和提供税收确定性。

1、降低企业在东道国的税负

税收协定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等规定东道国实施的限制税率。税收协定的海运、空运和陆运、财产收益、政府服务、学生条款等规定东道国提供免税待遇。税收协定的常设机构、营业利润、独立个人劳务、受雇所得条款等提高东道国的征税门槛

2、消除双重征税

税收协定设置有“消除双重征税”条款,明确规定签署税收协定的地约双方消除双重征税的义务和方式。另外,税收协定中关于征税权划分,涉税争议解决及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和应调整的规定,也可以为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3、提供税收确定性

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总体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具有较高的法律级次,不受东道国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税收协定能够为“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营造一个透明、确定的税收环境。

4、相互协商解决境外税务争议

当中国“走出去”企业与东道国税务机关产生国际税收争端后,纳税人可以向当地国家相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税收协定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被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该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抵免,即“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温馨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在抵免的范围内。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境内抵免。

税收协定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

例如:假设我国企业在俄罗斯投资持有俄罗斯企业股权,俄罗斯企业向我国企业分配100万元股息。根据俄罗斯国内税法规定,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征收15%的预提所得税,但根据中俄税收协定,对于支付给我国税收居民企业的股息,俄罗斯税务当局征税的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因此,我国的居民企业可以向俄罗斯税务机关提出按照税收协定10%的税率(符合条件的甚至可以享受5%的协定税率)纳税,即在俄罗斯至多缴纳10万元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款可以计入在我国税收抵免的范围。但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未在俄罗斯提出享受协定待遇,而按照当地税法缴纳15万元的所得税,那么多出协定规定的5万元税款是不能在中国抵免的。 

二、各经营模式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

(一)境外设立子公司

1、从境外取得股息、红利

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如:0、5%、7%、8%等)来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与不同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对征税权的划分标准不同。部分协定约定,对于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常是25%)的股东取得的股息,来源国征税的税率更低。如果来源国对股息、红利的预提税税率高于协定税率,则取得股息、红利的境内股东可以通过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获得更低的税率,按照税收协定税率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在境内抵免。

2、从境外取得股权转让收益

税收协定的财产收益条款对股权转让收益的征税权进行划分,与不同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对征税权的划分标准不同。大部分协定约定,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应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对于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以外的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协定约定,若转让方参股25%以上,则由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征税。部分协定约定,股权转让收益全部由转让方所在国征税。

3、子公司与其他境内企业开展业务

对于在境外成立子公司的居民企业,由于境外子公司一般会构成境外当地的税收居民,因此其与境内其他公司开展业务时也会涉及到中国与对方签署的税收协定问题:一种是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可以根据取得所得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另一种是向中国境内企业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虽然相应税款一般由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居民企业承担,但是由于部分合同为包税合同,例如与境内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如果境内企业不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最终的税收负担还是由我国在境外的子公司承担。

(二)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

对于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由于这些机构一般是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税收协定很可能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境外缴纳所得税。

温馨提示

对于利润的核算,税收协定的非歧视条款规定,如果我国企业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

(三)境外承包工程

对于在境外承包工程的,税收协定一般规定达到一定持续天数的则构成常设机构,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由于境外承包工程在境外持续时间一般比较长,根据税收协定很可能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但与不同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对时限的规定从6个月(或183天)至24个月不等。

(四)境外提供劳务

对于在境外提供劳务的,一般包括从事工程、技术、管理、设计、培训、咨询等专业服务活动,税收协定一般规定达到一定持续天数的则构成常设机构,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境外缴纳所得税。与不同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对时限的规定从6个月(或183天)至24个月不等。

境外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案例

例如:我国某企业为C国的公司安装设备,整个项目持续七个多月,包括中间因天气等原因而暂停的时间。C国税务局判定我国公司在C国构成常设机构,并对其利润征税。按照我国与C国的税收协定,建筑安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的门槛为十二个月。因此,该企业按照税收协定并未在C国构成常设机构。我国据此向对方提起相互协商,对方最终同意退税

温馨提示

常设机构一般不包括: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由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信息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专为上述活动的任意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这种结合使该固定营业场所的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五)对外提供贷款

税收协定的利息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如:0、5%、7%、7.5%等)来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

温馨提示

我国列名的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六)对外出租机器设备、对外提供特许权

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协定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5%、6%、7%等。

温馨提示

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概念比国内更为宽泛,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无差别待遇

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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