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字[1999]1号 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1-01
摘要:为规范和加强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了《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单位,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全文废止]

财会字[1999]1号         1999-01-01

  税屋提示——
  1.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自2020年1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会[2018]21号 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局〔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各直属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政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制定了《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单位,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

1999年1月1日

  税 屋附件:

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99年1月4日 财政部 国家测绘局 财会字[1999]1号发布)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测绘事业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各类国有测绘事业单位。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非国有测绘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测绘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测绘科研、教育、出版等事业单位,经上报主管部门和财政机关批准执行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

  测绘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相应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测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按年度、季度和月份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收支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五)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测绘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基础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

  (七)测绘事业单位的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

  (八)测绘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可在完成测绘工程项目或提供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经营产品、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应索取价款的凭据后予以确认。

  对于长期项目的收入,应根据年度完成工作量予以合理确认。

  (九)测绘事业单位应实行内部成本费用核算办法。

  1.对于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应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期间费用分别归集。期末将成本费用和期间费用按支出的用途分别结转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见附件一)。

  2.完成测绘项目、经营产品或提供劳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测绘工程成本、测绘科技成本、提供成果成图成本以及经营成本中;对于发生的间接费用,期末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中。

  3.测绘工程成本、测绘科技成本、提供成果成图成本以及经营成本,期末应将其实际成本最终分别结转到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4.期间费用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分配计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

  5.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预提计入本期。

  6.成本计算以当年测绘项目、经营产品实际完成时期为成本计算期。跨年度的测绘项目、经营产品以年度为成本计算期,核算当年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实际成本。

  (十)测绘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会计科目可以不设。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测绘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现会计电算化。

  测绘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

  (十一)测绘事业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测绘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测绘事业单位自行规定。

  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末终了后7天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报出;年度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同级财政机关的要求,在认真审核所属测绘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与月份、报送日期,并由单位行政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二)本制度由财政部、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十三)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三、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收入支出表

  支出明细表

  净资产变动情况表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测绘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分为月报和年报两种格式。月末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月末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状况;年末资产负债表反映单位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状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的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年初数”的数字按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期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单位库存现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按“现金”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单位银行存款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按“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单位收到的未到收款期,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按“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单位因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应向购买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按“应收帐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5、“预付帐款”项目,反映单位向有关单位预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按“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6、“备用金”项目,反映单位所属报销单位或个人领用备用金的情况。本项目应按“备用金”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单位的借出款项、各种暂付款项等。本项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借万余额填列。

  8、“库存材料”项目,反映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包括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按“库存材料”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9、“在产品成本”项目,反映单位年末尚未完工的自行开发的测绘项目和经营产品实际成本费用之和。在编制年报时,本项目应按“测绘工程成本”、“测绘科技成本”、“提供成果成图成本”、“经营成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数合计填列。

  10、“已完测绘项目”项目,反映单位开展测绘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而形成的已完成或阶段性验收的测绘项目成果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按“已完测绘项目”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年末结转后,本项目只反映尚未实现销售的库存测绘项目成果的实际成本。

  11、“经营产品”项目,反映单位在主营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所形成并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按“经营产品”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2、“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单位已经支出但应在一年内由受益期间、各承担对象负担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按“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3、“固定资产”项目,反映单位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本项目应按“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4、“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单位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按“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5、“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对外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6、“待处理财产损溢”项目,反映单位在财产清查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本项目应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期末为贷方余额,以“-”号填列。

  17、“借入款项”项目,反映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借人需偿还的各类款项。本项目应按“借入款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8、“应付票据”项目,反映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按“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19、“应付帐款”项目,反映单位因购买材料、设备等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按“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0、“预收入帐款”工卡,反映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入的款项。本项目应按“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1、“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单位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本项目应按“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2、“应付社会保障金”项目,反映单位按规定已经提取但尚未缴纳社会有关机构的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待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奖金。本项目应按“应付社会保障金”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3、“应缴预算款”项目,反映单位按规定应缴国家预算的收入本项目应按“应缴预算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4、“应缴财政专户款”项目,反映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缴而未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本项目应按“应缴财政专。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5、“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本目应按“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6、“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条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题填列。

  27、“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单位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费用。本项目应按“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28、“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单位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本项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本贷方余额填列。

  29、“事业基金”项目,反映单位各类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本项目应按“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30、“固定基金”项目,反映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人(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本项目应按“固定基金”科目的期本贷方余额填列。

  31、“专用基金”项目,反映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使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本项目应按“专用基金”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32、“财政补助结存”项目,反映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中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需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而在期末象形成的结存。本项目应按“财政补助结存”科目的期末贷方余双额填列。

  33、“专款结存”项目,反映单位由于项目未完成,需要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并在年末形成的拨入专款结存。本项目应按“拨入专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减去“拨出专款”科目和“专款支出”科目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34、“事业结余”项目,反映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性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本项目根据“事业结余”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年本无余额。

  35、“经营结余”项目,反映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性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结余”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年末以“-”填列。

  36、“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单位收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通过财务主管部门及上级单位转拨的各类测绘事业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本项目应按“财政补助收入”科目的期本贷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37、“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资金。本项目应按“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38、“拨入专款”项目,反映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本项目应按“拨入专款”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编制年报时,年末本项目余额并入“专款结存”项目。

  39、“事业收入”项目,反映单位对外承接测绘工程、提供测绘劳务等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按“事业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40、“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本项目应按“经营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41、“附属单位缴款”项目,反映单位收到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本项目应按“附属单位缴款”科目的期本贷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42、“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单位得到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收取违约金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的情况。本项目应按“其他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本无余额。

  43、“拨出经费”项目,反映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或代行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本项目应按“拨出经费‘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44、“拨出专款”项目,反映单位的财务主管部门或代行主管部门职能的单位拨给所属单位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本项目应按“拨出专款”科目的期本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专款结存”项目。

  45、“专款支出”项目,反映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它单位拨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本项目应按“专款支出”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余额并入“专款结存”项目。

  46、“事业支出”项目,反映单位开展测绘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按“事业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借万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47、“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单位在主营业务活动之后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按“经营支出”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48、“营业税金”项目,反映单位取得收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本项目应按“营业税金”科目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49、“上缴上级支出”项目,反映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比例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实际支出数。本项目应按“上缴上级支出”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本无余额。

  50、“对附属单位补助”项目,反映单位利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按“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的期本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51、“结转自筹基建”项目,反映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本项目应按“结转自筹基建”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52、“测绘工程成本”项目,反映单位开展测绘工程、提供测绘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按“测绘工程成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年末本项目余额并入“在产品成本”项目。

  53、“测绘科技成本”项目,反映单位对外承担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和测绘仪。器检定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按“测绘工程成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年末本项目余额并入“在产品成本”项目。

  54、“提供成果成图成本”项目,反映单位将测绘数据、图件进行加工成用户使用的各种载体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按“提供成果成图成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年末本项目余额并入“在产品成本”项目。

  55、“经营成本”项目,反映单位在主营业务活动之后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按“经营成本”科目的期本借方余额填列。年末本项目余额并入“在产品成本”项目。

  56.“间接费用”项目,反映单位的中队(分院、业务部门、车间)等为组织管理测绘生产、业务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本项目应按“间接费用”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57、“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测绘生产、业务和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按“管理费用”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本项目年末无余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5-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