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大家知道,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是否有必填信息?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王小二2017年7月14日在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购买车险时,同时被保险公司代收了车船使用税。问保险公司开具与车辆有关保险费时缴纳的车船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是符合规定的发票?
税务分析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2.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 王小二2017年7月14日在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购买车险时,同时被保险公司代收了车船使用税。保险公司如何开具发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开具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思考:本案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代收车船税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欢迎你给我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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