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明电字[1988]4号 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10-10
摘要: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笼席税”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财政部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预明电字[1988]4号       1988-10-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金库;中央总金库、国家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金库:

  根据国务院最近相继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上三个税种已经或即将开征,现将“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筵席税”开征后适用的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在“1988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各项税收类”下增设三个“款”级科目,即第32款为“印花税”,第33款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第37款为“笼席税”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印花税,适用“印花税”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目;凡按《筵席税暂行条例》征收的筵席税,适用“筵席税”科目。

  二、缴库办法

  “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中央与地方的分配比例尚未定,为不影响收入的及时缴库,暂作地方预算收入缴库,待他配比例确定后再作调整。“筵席税”作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缴库,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