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来源:广东税务 作者:广东税务 人气: 时间:2020-05-20
摘要:1、2019年12月某服装企业用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本企业商品,规定以每套1500元(不含税价),购买西服的客户都可以获赠一条领带,领带价格(不含税)200元,当期该服装企业销售组合西服领带收入共150000元,则A西服和B领带的销售收入应该如何确认? 税务机关答

  29、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总分机构年度汇缴时,三项因素填报按照当年还是上年比例进行填报?

  税务机关答:根据《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不参与分摊。

  30、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汇算清缴产生多缴税款,应由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办理退税?

  税务机关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因此,应由分支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31、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表“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默认为否。

  答:因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核算,所以无法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2、无股东的企业如何填写股东信息。

  答:除小微企业外,其他企业必须填写股东分红情况,具体填写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33、申报企业所得税A类年报提示:纳服支持平台处理失败!

  答:建议纳税人切换ie浏览器重新申报。

  34、纳税人往年仍有亏损,但申报本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时没有带出亏损数据。

  答:该数据由税务机关金三核心征管系统返回,如有疑问建议纳税人联系税管员咨询解决。

  35、纳税人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时,无法勾选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答:当A000000基础信息表“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11-1证书编号1”中截取第3至第6位的发证年度Y1,“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11-3证书编号2”中截取第3至第6位的发证年度Y2,当Y1至Y1+2年度或者Y2至Y2+2年度包含申报所属年度时,允许勾选。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或A000000基础信息表未填报“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允许勾选,纳税人尝试勾选该表单时提示“请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所属期年度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6、关于201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填写。

  答:①从业人数:填报2019年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季初从业人数指的是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季末人业人数指的是3,6,9,12月的期末数据)

  ②资产总额:填报2019年全年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单位为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季初资产总额指的是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季末资产总额是3,6,9,12月的期末数据)"

  37、企业所得税年报在线填写企业基础信息表时,选择与财务报表一致的会计制度,点击保存提示:您选择的会计信息同"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不一致,请及时通过"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进行修改!

  答:建议纳税人通过涉税查询--税务登记查询--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查询,选择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与财务报表备案的会计制度(准则)是否一致,如一致,请忽略提示,点击确定继续填写。

  38、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提示“当前纳税人2019-01-01至2019-12-31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未申报,不允许进行年度申报,请先进行该纳税人月(季)度申报。”

  答:指引纳税人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查询及打印】,税款所属期选择为2019-1-1到2019-12-31,查询企业是否有申报过2019年的月季度申报表。如果查询已申报,请联系税管员提单到税务机关金三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处理。

  39、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在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

  答:电子税务局支持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指引纳税人先申报总机构后再申报分支机构。

  40、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时,其申报流程时怎样的?

  答: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系统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41、企业2018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现了错误,请问怎么办理更正申报?

  答:目前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可以实现最近一期申报表的更正(包括年度申报表和季度预缴申报表)。当前正处于2019年度汇算清缴期,相关操作如下:

  (1)如果你公司已完成2019年申报且无缴纳税款的话,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先作废2019年报表,再更正2018年报表;

  (2)如果你公司还未完成2019年申报的话,可以在电子税务局直接更正2018年报表;

  (3)如果你公司已完成2019年申报且已缴纳税款的话,则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前台先更正2018年报表,再更正2019年报表。

  42、企业2019年度通过电局汇缴后有退税,请问可以网上受理吗?

  答: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办税模式办理,具体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弹出对话框自动显示可退税金额数据—“确定”—填写退(抵)税申请表并附送相关完税证明资料保存提交即可。

  43、更正申报时,原来已填写的工资薪金附表没有数据了,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自主在电子税务局更正申报时,需在表单勾选界面重新勾选原有数据的表单后进入下一步填报,否则容易造成原有附表数据丢失。

  44、我公司在省外承接了建安工程,在当地缴纳了0.2%的企业所得税,请问为什么在申报时这笔外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填写不进去?

  答:贵公司可以通过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上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税款确认”模块来申请向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笔税款即可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45、问:2019年度汇缴期,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46、小型微利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时是否可免填写哪些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此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上述规定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47、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48、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9、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支机构可以一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吗?

  答: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原则,高新技术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其分支机构可一并享受税率式减免优惠。

  50、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1、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答:《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如果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境内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52、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53、员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其他交通住宿均可取得发票,但按照公司规定出差误餐补助15元每餐,大部分不能取得发票,不能取得发票的直接在报销单上填写出差补助,能否在税前扣除?

  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用。

  企业误餐补助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相关的凭据,例如制度规定、误餐标准、误餐事由、领取人员姓名、时间、地点、任务、支付凭证等,同时误餐补助不能人人都有(不需要发票)。但若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薪金扣除,而不作为误餐补助扣除。

  54、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按其提供劳务活动发生时间来确认收入。

  55、企业将应收账款及其固定资产打包出售,进行债务重组,出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的差额,是否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求,是否需要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需先行办理备案及报送相关资料。

  56、我公司2019年用银行贷款1000万元投资了一家公司,会计上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当年发生了一些贷款利息支出,请问这部分利息支出是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扣除。因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借款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因此,该笔利息支出应在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57、我们公司为了促进高管的工作积极性,专门为公司高管购买了大概几十万的补充医疗保险,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必须是“全体员工”,只是为公司高管而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予以税前扣除。

  58、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因此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范围内加计扣除。

  59、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建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60、企业将自产的货物提供给经销商作市场推广样品,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作样品,应以货物公允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以其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同时,以货物公允价格来确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具体调整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的填报来实现。

  61、企业为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62、某事业单位2019年收到税务机关代征税费返还的手续费10万元,请问该笔款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故企业代扣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3、某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2019年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已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的收入。

  因此,核定征收企业取得银行存款利息应确认为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4、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是否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呢?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因此,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不需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65、企业按照政策规定收到的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收益以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款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是否要确认为收入?

  答: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的,均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金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的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由于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收益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因此应该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属于对可结转抵扣的进项税额的退还,因此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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