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即2003年1月15日 财税[2003]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二条规定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请问比如我公司销售面值30元的电话卡,但实收28元,而营业税的营业额是按照计费系统计算的营业额确定的收入,那么对企业所得税这项收入,应如何确定企业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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