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11]5号 2011-03-10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之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基金标准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共印2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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