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1998]1号 浙地税一[1997]61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19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但未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1998]1号 浙地税一[1997]61号       1998-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财法[202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10]2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已废止或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03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但未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1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