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1998]1号 浙地税一[1997]61号 1998-01-19 税屋提示——
1.依据浙财法[202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1年1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10]2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若干已废止或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03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已列入不征收营业税项目名单的,但未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基金,其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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