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业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废止] [94]财文字第477号 1994-08-0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保密业务经费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和使用经费,进一步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保密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保密业务经费的开支科目和范围 (一)购置费 1、机电设备购置费:办公用微机、复印机、打印机、录像机等机电设备的购置费; 2、车辆购置费:业务用车辆的购置; 3、通讯设备购置费:业务用无线、有线通讯设备、器材的购置;电话总机、分机及直拨电话的初装费(包括移机费)。 (二)消耗费 1、机电设备消耗费:上述机电设备的修理费、材料消耗费; 2、车辆消耗费:各种业务用车辆的维护保养费、修理费(包括修理用零配件、工具的购置费)、燃料及其他油料的购置费、按规定缴纳的养路费、保险费、过桥费和存车费等; 3、邮电费:业务使用的长途(国际、国内)电话费、电传及传真费用、业务邮寄信函的邮资费和电报费。 (三)调研费 1、会议费:按规定开支的业务性工作会议的费用; 2、差旅费:在编在职人员的办案差旅费。 (四)外事费 业务所需外事活动经费。 (五)宣传费 1、资料费:业务用技术资料翻译费、技术交流咨询费以及本系统宣传教材、业务培训、拍摄内部资料片等宣传费用; 2、印刷费:业务用大宗法令、文件、资料的印刷费。 (六)科研费 立项课题项目费用、法规鉴定、规划、论证等费用。 (七)其他经费 事业单位经费、学会会费以及不属于以上各项的业务性开支。 第三条 预算、决算表格的填报 预决算报表要按中央级单位统一的预决算表格及时编报。在编报决算时,调研费、外事费、宣传费和科研费列“业务费”,购置费列“设备购置费”,消耗费列“公务费”,其他经费列“其他费用”等相应科目。 第四条 保密业务经费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会计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手续。各业务部门凡涉及经费开支问题,应事先向财务部门申报计划,由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开支经费。 (二)在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上,要加强计划性,做到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业务建设,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对各种业务设备、器材等要统一归口管理,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报废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责任制。 (四)对经费支出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将保密业务经费挪作它用。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税 屋附:保密业务经费开支科目和范围 财政部 1994年8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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