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3]第010号 1993-03-1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糖、啤酒等产品减征工商统一税。减征后的税率如下: 机制蔗糖14%金笔(包括零件)18%甜菜糖5%铱金笔、圆珠笔(包括零件)13%味精10%护肤护发品25%罐头食品5%香皂10%啤酒25%肥皂、药皂5% 本通知自199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办理。统一减税后,各地对上述产品不得再报批减税、免税。 财政部 1993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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