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建总经字[1987]9号 1987-2-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营业收入中,即在"工程价款收入"项下列支。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中国建设银行 1987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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