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总经字[1987]9号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7-02-17
摘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建总经字[1987]9号       1987-2-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国务院各部,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营业收入中,即在"工程价款收入"项下列支。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中国建设银行

1987年2月17日

标签: 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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