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注字[2015]231号 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2-30
摘要: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总局确定在北京市和江苏省各选择一个地(市、区)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

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231号       2015-12-30

北京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精神,总局确定在北京市和江苏省各选择一个地(市、区)开展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

  一、工作目标

  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指企业登记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等各环节均通过网上电子数据交换实现的登记方式。试点工作要达到的目标是:企业登记无纸化、无介质全程网上办理,推动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和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在部门间互通互认和共享共用,创新登记方式、降低办事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为全国推行企业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进行探索。

  二、基本原则

  1.便捷高效。充分利用电子化、网络化的优势和特点,通过申请人外网申请--工作人员内网审核--审核结果外网反馈运行模式,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并公示全程电子化,为企业登记提供更为便捷的方式,提高登记机关办事效率。

  2.规范统一。按照“于法有据”的原则,对现有企业登记模式进行流程再造,建立符合全程电子化要求和特点的企业登记程序,在统一平台上建立并使用规范的登记文书格式和统一的数据标准。

  3.安全可靠。利用合规的科技手段,实现企业登记业务数据的防伪、防篡改,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明确统一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

  三、试点任务

  (一)构建全程电子化工作流程规范。

  1.深刻理解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含义、概念,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网上填报,企业登记信息系统辅助初审,登记机关受理审查,核发并公示电子营业执照,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和归档。申请人无须再到登记场所提交纸质材料,全程电子化登记与其他登记方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审查通过的电子数据文档作为企业登记网上办理申请材料的依据。企业档案以电子数据方式保存。

  2.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在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中统一企业登记文书格式标准。

  3.根据确定的登记流程、登记文书,以总局颁布的数据标准为基础,在总局的指导下健全完善统一的符合全程电子化要求的数据规范,包括数据标准、身份验证标准、电子文件生成标准及电子档案存储数据标准等。

  4.认真梳理企业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规范、清晰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知识库,在电话、互联网、移动平台等咨询方式中,统一服务口径,提升企业登记咨询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电子营业执照唯一、权威、有效的官方发布平台。企业、行政、司法等管理应用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信息查询和验证。试点单位要充分发挥其信任源点功能,积极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认可度。

  (二)改造完善业务系统。

  1.充分利用云计算、网站群等技术建立统一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并对现有的企业登记管理系统进行改造,以统一业务、统一标准、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方式适应全程电子化登记的需求,提高企业登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2.采用可靠技术方法,对申请人进行网络身份认证,并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予以认可和采信。申请人应保证网上传送的电子申请文件、数据的真实、合法、有效,并对申请行为和申请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承担法律责任。网络身份验证可采用用户名、身份证号、密码、手机号及短信验证码、软证书等验证方法,验证对象主要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企业委托的代理人(经办人)。

  3.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建设,按照归档的业务要求,对企业登记电子文件、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存储、管理。对企业提供的电子申请文件,按原格式保存;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数据信息、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信息等,按原登记文书规范形成电子文本保存。

  四、工作要求

  北京、江苏两省(市)工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度、积极推进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同推进机制,推动公示版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共用;要加强指导,对试点单位明确任务要求,组织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在政策、资金、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支持,不能向企业收取费用,不能增加企业负担;推动建立各部门参与、分工合作、互通互认、共享共用的联动机制,确保各项保障和后续跟进措施及时到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

  认真做好宣传,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试点进程及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工商总局。

工商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