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政二[1994]2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社会性开支按应缴所得税款7%减征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29
摘要:对国有牧场和乡村集体牧场向本市农村合同订购青玉米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所得税1元;市牛奶公司所属牧场按计划种植向本市农村订购的青绿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乡镇企业的所得税1元;但对于青玉米或青饲料超过定购数10%以上的部分不予减税照顾。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社会性开支按应缴所得税款7%减征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94]22号       1994-04-2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乡镇企业社会性开支按应缴所得税款7%减征等问题具体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7%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按企业实现利润提取7%社会性开支的办法。

  二、乡镇企业和城乡联营工业企业农方在册职工年末平均人数,可按每人每年220元和84元以内分别提取“以工补农”和“以工补副”,允许按实际上交数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三、对国有牧场和乡村集体牧场向本市农村合同订购青玉米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所得税1元;市牛奶公司所属牧场按计划种植向本市农村订购的青绿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乡镇企业的所得税1元;但对于青玉米或青饲料超过定购数10%以上的部分不予减税照顾。

  四、对按常年菜田蔬菜进入国有批发市场成交,每百公斤返税额4元,根据原核定的实有菜田面积每年每亩返税70元,这部分返税金额主要用于菜区发展。

  五、本通知第三、四条的具体数量核定工作由市局在年终审核后抄告有关区、县局办理手续。

  六、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04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