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社会性开支按应缴所得税款7%减征等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94]22号 1994-04-29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款减征7%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按企业实现利润提取7%社会性开支的办法。 二、乡镇企业和城乡联营工业企业农方在册职工年末平均人数,可按每人每年220元和84元以内分别提取“以工补农”和“以工补副”,允许按实际上交数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三、对国有牧场和乡村集体牧场向本市农村合同订购青玉米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所得税1元;市牛奶公司所属牧场按计划种植向本市农村订购的青绿饲料,每购进一担,给予种植地区减征乡镇企业的所得税1元;但对于青玉米或青饲料超过定购数10%以上的部分不予减税照顾。 四、对按常年菜田蔬菜进入国有批发市场成交,每百公斤返税额4元,根据原核定的实有菜田面积每年每亩返税70元,这部分返税金额主要用于菜区发展。 五、本通知第三、四条的具体数量核定工作由市局在年终审核后抄告有关区、县局办理手续。 六、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0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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