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4]119号 2004-7-29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59号)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基层局要组织开展一次涉外税收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做好涉外税收工作。要按照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对外籍人员的所得进行确认。采取多种形式对涉及外籍人员的企事业单位、机构及外籍人员进行宣传辅导,将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到每个扣缴义务人和外籍人员,不留死角。 三、各基层局要以本次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欠税清理工作为契机,全面加强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要与有关部门主动联系,开展一次对外籍人员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外籍人员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加强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 四、各基层局要对申报补缴欠税的整个工作过程有完整的纪录,要将补缴欠税的书面说明、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加征滞纳金等资料归档保存。 五、各基层局要对清理欠税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4年9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市局所得税处。总结报告内容:补缴个人所得税的外籍人员人数、补缴税款额度、征收滞纳金的额度,本地区外籍人员人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税额,本地区外籍人员的分布情况(受雇于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其他机构的人数、其他形式的外籍人员人数)等。 六、按照省局(辽地税发[2004]59号)文件规定的自查自纠期限结束后,各基层局要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格按照省局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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