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6]第153号 1996-10-08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6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综字[94]126号文件精神,对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按原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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