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2]197号 2002-01-01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省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强对D类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省D类企业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288号),对D类企业实行半年退(免)税一次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集中审批的办法,同时强调审批权限不得层层委托、下放。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省D类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D类企业的认定 每年退(免)税清算结束一个月内,各市国税局应依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情况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凡近3年内被发现有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应按总局规定确定为D类企业。各市应将已认定的D类企业名单于每年清算结束后第二个月的10日前上报省局。 A、B、C类企业,如被发现有骗税问题的,一经查实,主管国税机关除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外,应立即将其转为D类企业。 D类企业自被发现有骗税问题之日起,凡三年内没有再被发现有新骗税或涉嫌骗税行为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批准后,恢复其C类企业资格。 二、D类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时间 不实行“免、抵、退”税的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半年申报一次的办法,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是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未在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的,应在半年后的下一个申报期申请办理退(免)税业务。“免、抵、退”税的D类企业实行按月申报免抵税额,不计算应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半年才计算一次应退税额。 (二)申报资料 D类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退(免)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申报时除按C类企业要求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提供相应的单证资料外,还应按D类外(工)贸企业、生产企业分别填报下列资料: 1.D类外(工)贸企业需填报《广东省D类外(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附表一)并附送以下资料: (1)出口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2)出口货物国内收购合同(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3)收购出口货物货款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4)每批出口业务经营过程报告书(包括业务的由来、过程及结果,业务过程必须说明时间、地点及经办人员等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在报告书上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D类生产企业需填报《广东省D类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表》(附表二)并附送以下资料: (1)出口销售合同(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2)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和购进原材料金额、税额; (3)每批出口业务经营过程报告书(内容比照外贸企业); (4)已交税的还要提供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D类特种退税企业申报退税需填报的资料比照以上要求办理。 三、D类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审批管理 (一)审核管理 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管理具体包括初审与复审,由其主管国税机关实施。各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初审、复审的操作程序及其具体的岗位职责,并报送省局备案。各市必须严把初审、复审关,确保审核质量,在排除骗税嫌疑的基础上,才能将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请报送省局审批。为此,各市国税局必须做好以下审核管理工作: 1.建立D类企业的基本资料库 D类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时,各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企业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征税机关在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报告上加具意见后,由退税机关将下列资料录入电脑,建立企业的基本资料库。对首次申报退(免)税的D类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对企业下列基本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后将企业的基本资料连同检查报告一起上报省局。 D类企业的基本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基本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者、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报关员和办税员等。 (2)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基本资料,包括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长期债务与短期债务及净资产等。 (3)企业生产、出口经营的基本资料,包括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具体指厂房与仓库面积、机器设备数量、员工人数、料工费支出、预计年销售额等。外贸企业的经营基本资料具体指企业能够支配的资金及资金的周转情况、年出口销售规模等。 (4)企业客户的基本资料,包括原材料或出口货物的主要供应商以及产品或出口货物的主要购买商。 (5)企业财务与纳税基本资料,包括企业主要的开户银行和帐号,当期盈亏、换汇成本与每美元退税额、征退税(包括多征税款返还、缓交税款、欠税和税负)等情况。 主管国税机关应每半年在企业申报退(免)税前对上述基本资料核实一次,如果企业情况发生变更,应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征税机关核实后,由退税机关修改,报省局备案。 2.严格函调制度 为强化对D类企业的函调管理,对D类外贸企业的每批出口货物,凡涉及一个出口供货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税款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进项发票有疑问的,主管退税机关一律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规定发函调查。对D类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主管征税机关必须对生产销售货物的全部进项税额进行严格审核,对未纳入“金税工程”覆盖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对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机开票子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疑问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函调;对满3个月仍未收到复函的进项税额主管征税机关应于次月15日前将未收到复函的进项税额通知生产企业办理进项税额转出,待收到复函并证实无问题后,再允许生产企业将已转出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因不按时通知生产企业将进项税额转出而造成偷税的,将追究有关税务机关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3.建立上报审批前的检查制度 各市在对D类企业进行复审时,必须对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有关购货、生产、出口及申请退税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或发函,并写出检查报告,由市局主管局长签名,连同有关退税资料一起上报省局。 检查主要包括申请退(免)税业务涉及的如下内容:(1)企业所提供的单证、资料情况;( 2)申请出口退(免)税货物发生业务的经营过程;(3)企业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资金结算是否正常;(4)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还必须检查企业的生产能力是否与企业的销售额相符,进项发票是否真实无误,企业的税负情况等等。 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D类企业有新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 (二)审批管理 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管理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实施。在各市严格初审、复审的基础上,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每半年抽调全省退税业务骨干对全省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请进行集中审批。重点对各市初审、复审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综合评估,经集体讨论研究,确认确实已经排除骗税嫌疑后予以批准退税。省局审批管理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1.重点对各市转来的单证资料进行评估、严格把关,对资料中的有关数据的规范性、正确性和逻辑性进行认真审核,对有问题的退(免)税申报资料要及时退回。 2.重点审核初审(包括机审)、复审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问题,检查初审、复审中是否进行函调或派人实地核实,函调核实结果是否符合退(免)税规定。 3.对外贸企业的供货企业和生产型出口企业的纳税和出口退税情况进行评估,对有疑点的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要求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核实。 4.省局审核小组对各市局上报的退(免)税资料审核无误,经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领导批准后,交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规定办理退库或“免、抵”调库手续。 四、D类企业管理的责任追究 1.D类企业被发现有新的骗税行为的,要从重处罚。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暂缓办理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并报总局批准停止企业半年以上的退税权;情节严重的,提请外经贸部门停止其出口经营权;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凡未按规定对D类企业的退(免)税业务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省局在审批时发现有骗税或骗税显著疑点的,省局将暂缓办理该地区全部D类企业的退(免)税业务,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凡是没有认真审核、审批D类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试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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