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9]179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19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9]179号          1999-5-19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个体户建帐问题,仍按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发[1997]581号)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体工商户简易单式帐记帐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代办纳税和记帐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穗国税发[1997]700号)规定执行。

  二、地方税务机关对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业户,可按《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并参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核定应纳税额。

  三、我局将按本文确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有关行业(如客运出租汽车、公路客货运输等)制定全市统一的征收标准,全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统一标准征税。

  附件:

  1.粤地税发[1997]21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国税发[1997]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广东省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核算办法》(略)

  4.《经营收入帐》(略)

  5.《经营费用帐》(略)

  6.《材料帐》(略)

  7.《记帐凭证》(略)

  8.《个体工商户利润表》(略)

  9.《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调查表》(略)

  10.《个体工商户建帐通知书》(略)

  11.《个体工商户暂缓建帐通知书》(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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