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发放的出差补贴误餐补贴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2]397号 2002-10-24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中国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发放的出差补贴误餐补贴建议列入工效挂钩范围的请示》悉。鉴于长乐机场远离市区的实际情况及该局经中企处同意一直享受误餐补贴的历史原因,经研究,同意对民航福建省管理局(含福建民航开发公司)和民航福州空管站赴长乐机场上班的工作人员出差补贴和误餐补贴继续在2002年度税前列支(补贴标准与长乐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一致)。从2003年起,上述两项补贴应并入工效挂钩范围,统一按照工效挂钩核定的工资标准在所得税前扣除。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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