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274号 1999-11-23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4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中国联通安徽分公司及其所属合肥通信局、各市、地通信分公司1999年、2000年度均逐级汇总到总公司在北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要按本通知要求及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186号文件的规定,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监管,按季向当地国税部门申报;年度申报表经当地国税机关签字盖章后向上汇总,其中联通省公司年终汇总全省业务的纳税申报表须经省国税局签字盖章后汇总到总公司纳税。 三、国信寻呼公司系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中国联通系统实行计税工资制度。 附件:国税函[1999]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8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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