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企二[1994]34号 1994-04-10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7]11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12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本市下列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在“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果脯蜜栈、果汁果酱、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和饲料加工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某些食品工业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1年。 3、对专门生产婴、幼儿食品和直接供应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实行内部供应价格,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4、对新恢复的传统名特食品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沪财企二[1992]45号《关于贯彻国家税务局关于“八五”期间继续给予生产副食品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相应废止,但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上海市财政局 1994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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