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办的产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财企一[1993]272号 1993-12-13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失效。
一、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办产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1993]27号)等文件的精神,凡行政事业单位办的产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符合我局沪财企一[1993]98号文件的,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在财政税务部门辅导下,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贯彻执行“两则”和有关分行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及我局补充的有关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的产业实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应同本市地方企业一样,会计制度改革一步到位,财务制度改革视单位情况,具备条件的可以一步到位,条件暂不具备的,可分步实施逐步到位。财务制度改革实施步骤由各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凡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可根据不同条件实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为便于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由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三、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工资由市人事局为主管理,实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奖金可以逐步计入成本费用。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奖金基数和工资管理办法,同级财税部门应尊重人事局的意见,并商主管部门后加以确定。 非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如工资奖金等未归入人事部门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同级财税部门应参照全民所有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管理的办法加以确定。 四、行政事业单位办的全民所有制产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前规定将其利润按比例上交财政部门和举办单位抵顶经费而申请暂免交纳所得税的,今年暂仍按原规定办理。上交的比例视改革后的具体情况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产业的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对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可能影响上交抵顶经费的,要进行妥善处理,财政以不增加拨款为原则。主管部门要支持财务会计改革,逐步促使接轨。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应主动与这些实行财务会计改革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协调。 行政事业单位办的非全民所有制产业,财务制度改革后仍按原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五、改革单位的税后留用利润(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上交上级利润抵顶经费后留用利润),按照新制度由这些单位按规定自主进行分配。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1993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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