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508号 2006-10-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0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市国税局应进一步突出地市级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职能,重点加强对本市试点县(区)出口退(免)税的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和检查,督促试点县(区)退税部门做好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市局及县(区)局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关于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管理职责的要求,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做好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三、试点市局退税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对试点县(区)局退税部门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总结一次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经验,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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