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6]508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0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508号            2006-10-20


江门、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税函[2006]89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试点市国税局应进一步突出地市级退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的管理职能,重点加强对本市试点县(区)出口退(免)税的预警监控、评估分析和检查,督促试点县(区)退税部门做好审批权限下放的试点工作。

  二、试点市局及县(区)局国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关于审批权限下放后省、市、县(区)三级国税部门出口退(免)税管理职责的要求,在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做好本地区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工作。

  三、试点市局退税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定期对试点县(区)局退税部门的出口退(免)税审核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半年总结一次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及经验,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