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克市地税发[2010]8号 2010-1-22 各区地税局、稽查局: 根据纳税人的反映,一些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因野外作业没有固定工作场所,而多数旅馆又无法提供住宿发票。针对这一情况,现就差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 符合上述情形的企业,其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可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管理人员不超过60元∕天、工作人员不超过40元∕天。 二、对差旅费中的其他项目,如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以及城市间出差的住宿费,应继续按《关于进一步明确通讯费和差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克市地税发[2009]62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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