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使用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4]36号 1994-12-19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一、我区从1994年12月1日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后,套印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可立即启用。我区现有属于地税局管理范围的套印旧《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5年6月30日止,逾期一律作废。在1995年6月30日止之前,可同时使用"新版发票"和"旧版发票"。从1995年7月1日起,全区全部使用"新版发票"。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今年第三季度;要对逾期作废的"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收缴,造册登记,集中封存,统销毁,不得留存,严禁继续使用。 三、各地、市地税局要将"旧版发票"的缴销情况和"新版发票"的启用情况及时报告区地税局征管处。 四、各地应将"旧版发票"使用期限及"新版发票"启用时间公告社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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