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6]2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2-15
摘要:实行纳税评估计划管理。基层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确保纳税评估工作有实效。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鄂国税发[2006]25号              2006-02-15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中“(国税发[2005]149号)”修改为“(鄂国税发[2005]14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国税机关内有关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担负的职责是:

  (一)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管理与组织协调,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纳税评估综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总结与经验交流,综合协调纳税评估软件推广应用,指导基层国税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专业管理部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收、出口退税管理等部门,下同):负责指导主管业务的纳税评估工作,测算、确定、上报与定期发布本地区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制定与落实分税种的纳税评估办法,开展主管业务的纳税评估业务培训,提出主管业务纳税评估软件开发需求,做好主管业务纳税评估软件应用指导与跟踪管理,根据上级要求对特定行业、地区组织开展纳税评估,或对特定纳税企业直接实施纳税评估。

  (三)计统部门:负责对上级国税机关和本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有关经济税收资料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本级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对应关系、总体税源税负变化情况,并将分析结果定期上报与发布,为纳税评估提供宏观信息。

  (四)稽查部门:负责纳税评估中移送案件的立案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

  (五)信息中心:负责按照综合业务需求,开发、完善纳税评估软件,并提供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六)办税服务厅:负责采集纳税人基础信息、申报纳税信息、涉税管理信息,并通过“一户式”存储与有关业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七)税源管理部门(包括税务分局、税务所及基层税务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负责确定纳税评估重点对象,根据专业管理部门发布的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对评估对象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对审核分析出现申报异常的,指派税收管理员开展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并根据约谈核实等情况,作出评估工作报告,提示纳税人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或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做好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八)税收管理员: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分析并确定要求调查的申报异常纳税人开展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做好工作记录,并将情况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

  (九)绩效考核部门(包括办公室和法规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所属单位及机关内有关部门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涉及责任过错追究的,按有关执法责任制度追究相关人员工作责任。

  二、科学设定纳税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全省通用纳税评估指标由省局统一确定,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应用,或适当增加评估指标。目前,省局已开发应用分税种评估软件的,使用评估软件设定的指标;暂无评估软件需手工操作的,其评估指标由省局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确定。

  各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按照分级测算、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确定与应用。各级专业管理部门测算、确定、发布与上报评估指标预警值的基本要求是:省局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及全省情况进行宏观分析,参照总局有关规定,分税种、分行业测算、确定并定期发布全省评估指标的预警值,供市州局参考;市州局各专业管理部门参照省局发布信息,测算、确定并定期发布本地区评估指标的预警值,供县(市、区)局参考;县(市、区)局专业管理部门参照市州局发布信息,测算、确定并定期发布本地区具体税种、行业评估指标的预警值,供税源管理部门使用。同时,税源管理部门将纳税评估及税收管理员管理税源过程中所掌握的纳税人有关税收信息逐级反馈、上报给县(市、区)、市州直至省局专业管理部门,为上级国税机关专业管理部门测算、确定与及时调整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提供依据。

  为确保纳税评估有关信息上下贯通,及时共享,省局各专业管理部门要分别确定省局发布及市州局上报的分行业、分税种评估指标预警值及有关纳税评估信息的时间与内容,市州、县(市、区)局有关纳税评估信息上报的内容与发布信息时限,由各市州局确定。

  三、理顺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基层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应按以下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纳税评估:

  (一)确定评估重点。税源管理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纳税评估。一方面,要将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以及上级机关布置的专项评估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另一方面,要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依照主管国税机关发布的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结合税收管理员管理税源中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对具体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对比分析,发现申报异常的,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

  (二)进行审核分析。对筛选确定的重点评估对象,通过采取纳税申报信息与有关信息的横向对比、纵向对比、关联对比、相关钩稽关系对比,对不同对比分析结果分别作出处理:一是经审核分析判断纳税人申报正常的,对该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中止;二是发现存在疑点或问题,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和举证说明的,应指定税收管理员约谈纳税人。

  综合纳税评估软件应用后,评估重点对象确定与审核分析工作主要由应用软件完成。税收管理员根据综合纳税评估软件自动提示信息,报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对所管申报异常纳税人开展税务约谈、调查核实。

  (三)开展税务约谈。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源管理部门安排开展税务约谈。税务约谈时,应做好约谈记录。经过税务约谈,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属于经营等原因造成,不影响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的,对该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中止;发现造成纳税人申报异常的原因属一般性问题,且事实清楚,征纳双方认同,应要求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并督促纳税人逐项落实;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或问题纳税人没有说明,或对税务机关的判断不予认可,需要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进行调查核实。

  (四)实地调查核实。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报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税收管理员可实地开展调查核实。调查中,要做好调查记录。经过实地调查,发现纳税人异常申报属于经营等原因造成,不影响纳税申报的真实、准确,对该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中止;发现疑点问题事实清楚,纳税人认可,且不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应要求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并督促纳税人逐项落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报请税源管理部门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对大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调查核实,由上级国税机关的国际税务管理部门会同税收管理员一并进行。

  (五)移送稽查查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收管理员开展税务约谈、调查核实情况,认为确需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结束后,要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税源管理部门。

  (六)作出评估报告。对确定开展税务约谈、调查核实的纳税评估对象,税源管理部门要分户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完整记录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工作过程、初步结论、处理意见、原因分析、有关建议等,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核准后,对评估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七)整理归档资料。税源管理部门应将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工作报告等有关资料及时整理,按要求进行归档。

  四、统一纳税评估文书使用。基层国税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及税收管理员在实施纳税评估时,应统一使用以下文书:

  (一)税务约谈通知书;

  (二)税务约谈记录;

  (三)纳税评估移送稽查/反避税传递单;

  (四)纳税评估移送稽查/反避税反馈单;

  (五)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六)纳税评估工作报告。

  [条款修订]以上文书式样由省局统一制定(具体式样见附件),其使用与管理参照《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鄂国税发[2005]149号)执行。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四条第二款中“(国税发[2005]149号)”修改为“(鄂国税发[2005]149号)”。


  五、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开展考核。省局要将机关内有关业务部门及各市州局纳税评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考核结账;市州、县(市、区)局对本级机关内有关业务部门及所属单位纳税评估工作落实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基层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所属税收管理员及有关人员的纳税评估实施情况应按月进行考核,实行奖惩挂钩、兑现到人。

  六、实行纳税评估计划管理。基层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确保纳税评估工作有实效。

  七、加强纳税评估队伍建设。一要充实调配人员从事纳税评估工作。各级国税机关有关部门要指定人员负责纳税评估相关工作,基层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除保证有足够数量的税收管理员开展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工作外,还要在税源管理部门内确定人员负责筛选评估重点对象、进行审核分析、制作评估工作报告、与有关部门及税收管理员进行评估资料移送、交接、整理、归档等;二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专业管理部门要重点对主管业务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县(市、区)局要全面培训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及有关人员。省局有关业务部门还要定期组织开展纳税评估能手竞赛,激发纳税评估人员的学习热情,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八、搞好纳税评估工作协作。纳税评估工作涉及面较宽,且尚处在摸索和积累经验阶段,必须在分工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充分履行部门职责时要搞好协作与配合,共同为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提供支撑与便利;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要明确调查核实与税务稽查的区别,不要将调查核实等同于税务稽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查找薄弱环节,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研究改进措施。需要省局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2月1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