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法院拍卖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行为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地税函[1998]28号 1998-03-04 税屋提示——
1.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2007]6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5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对法院拍卖房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行为是否征税问题的请示》(铜地税一字[1997]2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铜陵市法院因铜陵联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富公司)违约,而将其一宗土地使用权拍卖用于偿还债务,其实质是联富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偿还债务,而法院拍卖行为本身并非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即拍卖所得),属于法律强制手段。鉴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联富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照章计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请你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法院的理解和支持。 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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