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广东省江门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新版)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7]375号 2007-07-30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江门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的请示》(江国税发[2007]113号)收悉。经研究,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遏制当前社会制造和使用假票的势头,省局拟对全省统一的电脑版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在此之前,鉴于你局正在推广使用普通发票打印及验证系统(简称“税眼”系统),为有利于巩固这一阶段性成果,同意由你局印制千位、万位和十万位的限额“广东省江门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式样附后),印制总数不得超过一个季度的使用量;同时,试行使用无色镭射防伪技术印制防伪标识。该防伪标识在人民币鉴别仪的照射下,显现以税徽为背景,印有“112”阿拉伯数字的立体图案。税徽长为2.70cm,宽为1.70cm,周边由48条断续放射状光芒射线组成。请务必保证发票的印制质量,并总结上报试行使用无色镭射防伪技术印制防伪标识的情况。 此复。 附件:(略) 1.广东省江门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新版)-仟位 2.广东省江门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新版)-万位 3.广东省江门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新版)-十万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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