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告 青国税发[2009]56号 2009-03-19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自2009年4月申报期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启用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9年4月申报期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填报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自2009年4月申报期起,小规模纳税人电话申报只限于销售额为0的纳税人使用,对销售额不为0的,可使用网页申报、网上办税软件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三、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四、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目录中所列的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以及销售旧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五、新版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纸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填表说明中第1、4项填写要求以本通告第三、四条为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0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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