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后办理纳税清算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5]62号 2005-02-0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纳税人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联后办理纳税清算问题的请示》(浙海地税计[200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的纳税人必须根据税务机关涉税公告的要求公告纳税保证金收据遗失声明。 二、对遗失纳税保证金收据的纳税人,要求纳税清算时,必须书面提交纳税清算申请书(企业纳税人需盖公章,其他纳税人需签名),清算申请书中必须注明遗失的原因及公告遗失声明的媒体名称、日期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交验清算原始凭据(如身份证、房屋交易合同等原件),税务机关核实并经基层税务分局长审批后办理清算。 三、同意退还的纳税保证金,企业纳税人必须通过转账方式退付,不得退付现金。 四、税收会计应以纳税保证金存根联复印件、纳税人的清算申请书、身份证、房屋交易合同等复印件及分局长的审批件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会计凭证。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2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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