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5]20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5-07-27
摘要:我省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暂不作调整,继续按《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9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5]205号        2005-7-2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宽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落实好有关工作。具体分工是:减免税政策的解释、减免税审核审批及政策执行情况分析由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法制、稽查部门负责,减免税的统计分析由计统部门负责,减免税的综合性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

  二、我省减免税的审批权限暂不作调整,继续按《四川省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税收审批权限的通知》[川国税函[2003]127号]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9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报批类减免税或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申请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逐级上报至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并可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备案类减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登记备案。

  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受理环节审阅纳税人送验的资料是否齐全后,进行文书登记,并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限期补正通知书》。相关部门按规定的时限审核、审批后制发《减免税批准通知书》转受理环节,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不予受理和不予批准的,应在《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备注栏说明理由并退还减免税申请资料。以上使用文书,由各单位参照总局征管司《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有关格式自行制作。

  五、国家对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致使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

  六、从2006年1月1日起,各类减免税审批数据由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录入修订升级后的税收优惠监控管理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应确保减免税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

  七、各单位应认真填报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审批和备案的减免税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减免的税种、户数、减免销售额、减免税额的总体情况及数据分析、减免税政策和事项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及建议。请各单位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至省局[征管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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