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7]3号 2007-1-12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发票的种类及印制管理 新版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即《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均为电脑票,由省局负责统一印制,省以下地税机关负责发票的逐级领购、使用和监督检查管理。 二、新版发票的使用范围 从事不动产销售(包括二手房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售房款和其他款项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工程(结算)款、分包、转包款项时,必须向付款方开具新版建筑业发票。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由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由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由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安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三、新版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开发实施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之前,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只需做到计算机开具发票即可,暂不需要报送相关软件。 (二)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的开票软件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开发,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可自行从省局外网下载使用。 (三)单位或个人申请代开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管户税务登记证副本,非管户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安装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发票时,应坚持“先征税、后开票”的原则,但对国家税收政策明确规定属于减免税项目的除外。建筑工程分包、转包人收到分包、转包工程款项需申请代开发票时,如能提供总承包人已代扣代缴该项工程税款的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应当为其直接代开发票,不得重复征税。 (五)税务机关对代开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在发票联上不仅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而且要加盖申请代开票方(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消费者个人申请代开票的,签字即可)。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发票,应在发票联上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或财务章。 四、新版发票的启用时间 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从2007年2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市监制的《陕西省××市建筑业统一发票》、《陕西省××市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陕西省××市房地产预售款专用收据》可延用止2007年4月30日,从2007年5月1日起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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