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223刑初42号 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3-05
摘要: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豫0223刑初42号

  发文日期:2021-03-18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豫0223刑初42号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于2020年6月3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二部刑诉(2020)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艳菊出庭支持公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经他人介绍,通过自己的耿马鑫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向尉氏县久龙橡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2734513.2元,税额355486.68元,尉氏县久龙橡塑有限公司将上述支票进行抵扣。李某某从中获取90000元违法所得,案发后已全部退出。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证人严某、刘某、金某、周某的证言,耿马鑫华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尉氏县久龙橡胶有限公司交易明细,国家税务总局尉氏县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明细,尉氏县久龙橡塑有限公司明细分类帐、记账凭证、验收单、银行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尉氏县公安局涉案资金结算票据,尉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证明,退赃票据,调查评估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李某某系初犯,案发后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 宇

审 判 员  沈凤丽

人民陪审员  刘素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耿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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