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有关要求,为落实好住房租赁企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现将我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明确如下: 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发布和更新本地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与同级税务部门共享。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住房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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