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从供货单位购货后,供货单位开出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我公司。但在邮寄中遗失。后经我公司向供货单位催讨,方知早在90天前就邮寄出。现在我单位要求供货单位重新开具发票,但供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同意开出红字发票,因此不能重开,导致不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损失很大。请问有无办法解决此类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的规定,对于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没有认证所以无法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也就无法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没有其他处理办法。对于在认证期限内或已经过认证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的可按上述两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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