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完善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粤人社规〔2024〕20号 2024-12-25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范基金运行风险,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现就完善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信息共享 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据实将本单位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停保原因,详见附件)等准确录入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系统(深圳市为社保服务系统)。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登记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到数据共享。 二、增加服务供给 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支付宝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线下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领。 三、加强业务协同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失业登记业务,推动“失业一件事”打包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失业登记时一并受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的,应当及时将失业保险金业务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时,对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一并受理失业登记业务并及时转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在已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上述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时,还应一并向申请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指引申请人依法诚信办理待遇申领、资格核对等业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推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做好相关人员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对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有关人员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增强申报材料精准性 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申领失业保险金,其中,通过线上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在上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后,无需再提供纸质材料。通过线下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向经办机构出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经办机构扫描留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影像材料。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与用人单位增减员申报不一致的,按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业务;对于同一用人单位录入的失业原因多次与失业人员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不一致等情形,由属地开展核查,核实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以欺诈、伪造、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等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实行信息比对核实 为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是否出现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各级经办机构应与就业、社保参保数据等进行信息比对。 (一)通过比对用人单位为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办理工商登记等情况,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是否重新就业; (二)通过比对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通过比对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库记载的对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提供的就业服务,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 (四)通过比对各级公安部门户籍人口信息等外部门信息,验证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是否存在主体消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等情况; (五)通过比对按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或者说明求职等情况数据,对存在连续两个月未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的,经办机构应主动对接、提醒,核实是否出现《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停发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细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告知失业人员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视同缴费等无法通过信息比对核验的,可以便捷方式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相应材料。 六、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 各地市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要求,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要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广东省失业保险待遇发放高风险情形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每月对高风险业务和其他业务开展重点抽查和日常核查,防范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不发生基金管理系统性风险。要健全内控体系,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相互制衡的机制,地市以上经办机构要有内控部门,县级经办机构至少要有内控岗位,严禁业务和财务岗位兼任,严禁会计和出纳兼任,坚持日常核查,高风险业务要重点核查。要严格流程控制,细化待遇核定、资格审批、领金发放、每月资格核对等经办流程,定期对关键环节复核、抽检。要加强财务管理,财务至少每月与业务、银行、税务等进行对账,推进财务业务信息共享,保证业务流与资金流匹配。要提升技防能力,严格系统数据管理,任何修改操作都要经过审批,都要留痕可溯,积极扩展信息系统功能,加强业务运行监测,实现基金管理风险的智能监控。要强化行政监督,定期分析评估经办管理风险。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追查问责,打击和震慑各类冒领骗领失业保险金行为。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0日。 税 屋附件:参保职工停保原因情形及释义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4年12月25日 税 屋附件: 参保职工停保原因情形及释义 一、非因劳动者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终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单位破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包含下列5种情形】。 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合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 2.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形】;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程序裁减人员【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4.事业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指在事业单位中,工作人员被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解除聘用合同】; 5.双方协商一致,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解除合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中断就业【指按相关规定中断就业和劳动者本人自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失踪【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非因单位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包含下列3种情形】。 1.劳动者试用期内通知单位解除合同【指劳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劳动者通知单位解除合同【指劳动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跨区域迁移(未解除劳动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省税务局负责企业税务迁移、社会保险迁移的业务梳理及流程优化,配合牵头部门完成“一件事”事项编制、系统对接联调等工作;在接收到省市场监管局企业迁移核准信息后,统筹办理迁出、迁入税务、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完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工作】。 四、其它 其它情形包括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劳动者提出特殊减员申请的及上述原因之外的所有情形【单位在勾选时不得勾选其它,属于因用人单位走逃、失踪等特殊原因,无法由用人单位履行减员申报手续的,由劳动者在税务部门提出特殊减员申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完善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1月底印发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0号,以下简称40号文)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需出台新的文件延续和完善相关规定。 二、文件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三、目标任务 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四、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一)强化信息共享。《通知》在延续40号文“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时,据实将本单位人员名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停保原因)等准确录入税务机关的社保费征管系统;税务机关要及时将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登记信息传递给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到数据共享”的基础上,重申了《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据实写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之规定。 (二)增加服务供给。结合我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列明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即: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支付宝以及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等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线下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申领。 (三)加强业务协同。延续了40号文“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应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和失业登记业务”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失业一件事”打包办,并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从业务协同具体落实层面进行了细化。一是要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受理失业登记时一并受理申领失业保险金业务的,应当及时将失业保险金业务转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二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时,对失业人员已办理失业登记的,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尚未办理失业登记的,应一并受理失业登记业务并及时转送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在已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三是要求经办机构向申请人发送社会保险基金反欺诈宣传告知书,指引申请人依法诚信办理待遇申领、资格核对等业务。四是强调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广东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做好相关人员就业服务管理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登记失业人员,停发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四)增强申报材料精准性。一是明确“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申领失业保险金”。二是为规范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等明确“通过线上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上传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通过线下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的,需向经办机构出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三是为防范骗取失业保险金风险,明确“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时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与用人单位增减员申报不一致的,按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办理失业保险金审核业务;对于同一用人单位录入的失业原因多次与失业人员上传(出示)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中的失业原因(停保原因)不一致等情形,由属地开展核查,核实用人单位未如实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材料,符合《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关于以欺诈、伪造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等规定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实行信息比对核实。要求各级经办机构应与就业、社保参保数据等进行信息比对,验证领金人员是否出现停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要求经办机构细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告知失业人员出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视同缴费等无法通过信息比对核验的,可以便捷方式要求失业人员提供相应材料。 (六)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主要是要求各地市要按照人社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要求,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杜绝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等现象,严防内外勾结、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最后,规定了《通知》实施日期及期限,附件部分列明了参保职工停保原因情形并对其进行了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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