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9]73号 2009-06-1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09]5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2008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但未享受到期的企业,定额扣除标准按《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