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某酒业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小王向滨州市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该酒业公司采取交款提货的方式,向其下属一家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自产的白酒。因售价偏低,主管国税机关要求该酒业公司补缴增值税、消费税。该酒业公司认为,酒业公司与销售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销售价格低,销售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就相应多些,从整个集团的角度看,未少缴增值税。国税机关要求该酒业公司补缴增值税是否合法?如果酒业公司需补缴增值税,能否按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与酒业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之间的差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66咨询员告诉小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指出,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的情形,包括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可见,国税机关调高该酒业公司销售给关联企业销售公司的销售额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能否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咨询员提醒小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果比较严重。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取得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代开、虚开发票构成犯罪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处以刑罚。 小王听了咨询员的解释,禁不住有些后怕:“多亏咨询了12366,如果按自己的想法办事,一不小心就构成违法行为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