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投资乙公司资不抵债, 甲可否调减应税所得额?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1
摘要:  问:甲公司投资于乙公司,现乙公司资不抵债, 甲公司可否调减应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企业因收回...

   问:甲公司投资于乙公司,现乙公司资不抵债, 甲公司可否调减应税所得额?
  答: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以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在税前弥补,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不足弥补的,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不得以甲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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