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皖地税函[2002]324号 2002-08-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2]6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土地增值税是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而出台的一个税种,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对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切实采取措施,规范土地增值税日常征管工作,做到严格依法征收。 二、认真执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我省实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与转让周期较长的特点,按照《土地增值税细则》规定制定的一项税源控管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要建立正常的纳税申报制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及时掌握纳税人项目开发和转让情况,并做好项目完工后的税款结算工作。 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各地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调查和测算(调查表式附后),并根据调查情况,对现行的预征率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于9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四、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省地税局、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184号)、省地税局、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皖地税政三字[1996]191号)精神,加强部门配合,坚持先办税后办证,建立健全存量房地产委托代征制度,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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