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外[1994]160号 1994-03-16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8号《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涉外税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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