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样式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发[1995]183号 1995-07-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据各地反映,“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棉花收购业务的需用,为此,省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式样,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属于普通发票,是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一种,仅限于国家批准的棉花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棉花时使用。 二、“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计算抵扣联和记帐联。这四联的印色依次为黑色、棕色、绿色和蓝色。各市、地国税局可根据棉花收购业务的具体需要增加联次,并报省局备案。 三、“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的票面规格为40开。“发票联”和“计算抵扣联”使用水印纸印制,并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四、“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由各市地按照普通发票监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制,自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启用。 附件:“××市(地区)籽(皮)棉收购统一发票”票样(两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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