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5]1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10
摘要: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5]142号            1995-08-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在8、9两月对本辖区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有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代扣或被扣了消费税(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代扣税凭证是否按京国税计[1995]133号文件规定开具统一的代扣代缴凭证。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局。

  附: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