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5]142号 1995-08-1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在8、9两月对本辖区缴纳消费税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有委托加工或受托加工的情况;是否按规定代扣或被扣了消费税(不包括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代扣税凭证是否按京国税计[1995]133号文件规定开具统一的代扣代缴凭证。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检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写出专题报告,并填写“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于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局。 附:委托加工、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扣代缴消费税情况检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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