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1998]81号 1998-05-05 安庆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对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的安全奖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税政四发[1998]6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一个保险期内安全行车、无赔偿事故驾驶员的安全奖,不属于保险赔款性质的所得,而是因工作出色而获得的一种奖励,在支付时,应按“其它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5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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