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纳税人刻制印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388号 2000-07-25 各征收分局、区局: 关于纳税人刻制发票专用章和戳记章的有关事项,我局曾于1997年1月、1998年年底和1999年年初已分别下文一再明确规定,凡纳税人需刻制发票专用章和戳记章(以下简称印章)的,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尺寸和格式,自行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审批手续,并自行选择刻章单位刻制。 但是,近日有群众向我局投诉,称某某印章公司在我市个别分局办税大厅私设承办业务网点,造成不良影响。为加强我市各分局办税大厅的管理,严格印章的刻制程序,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市局重新规定如下: 一、凡纳税人需刻制印章的,按税务机关规定刻制的尺寸和格式,由纳税人自行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审批手续,同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厂家,各分局、区局不得指定厂家为纳税人刻制印章,或暗示纳税人到某厂家进行刻制印章。否则,应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各分局、区局应坚决杜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税务机关办公场所私设刻章网点进行商业活动,凡有在税务机关场所私设“网点”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经发现,应立即清除出去。 三、各分局、区局应立即对税务机关办公场所展开一次清查,并将清查情况于8月5日前上报市局(发票处)。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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