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0]58号 2000-08-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7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希遵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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