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0]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1-29
摘要: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法规,免征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0]130号          2000-11-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减轻城镇职工购房负担,现就契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法规,免征契税。

  本法规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1月29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